台检方特侦组12日以贪污、洗钱等罪起诉陈水扁。全案12日傍晚移审台北地方法院,经合议庭审理后,认为并无继续羁押陈水扁的必要,13日凌晨1时裁定当庭释放,但限制陈水扁住居。

陈水扁遭特侦组起诉后,移送台北地方法院。经3个多小时庭讯,法院13日凌晨裁定当庭释放陈水扁。移审庭中,陈水扁力主自己无罪,一人讲了近40分钟,也多次和检方激烈攻防。
据“中央社”报道,陈水扁在庭内表示,以马英九“特别费案”为例,法院都认同马英九“特别费”支出大于收入,没有贪污,他自己在“国务费案”中也是支出大于所得,为何马英九无罪,他就有罪,他没有办法接受。
陈水扁说,“国务费”和“特别费”一样是“历史共业”,“国务费”是“特别的特别费”,比较李登辉和马英九,“我敢说他们两个不会比我还清”。
对于检方起诉龙潭案中收贿,陈水扁表示,“总统”的职责“宪法”有明定,“总统府”下设的各种咨询小组所做的决定仅为建议性质,最终还是由“行政院”做决定,“总统”既然没有职权管,就不构成贪污。
陈水扁说,有人利用他当“总统”的时候,私底下去胡搞瞎搞,他一点也不知情,不能据此判定他贪污,像是龙潭案中辜仲谅等重要证人,虽都说给“佣金”,但证人并没有说他知情。
公诉检方则以陈水扁涉犯均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重罪,也曾有勾串证人及共犯的情事,如果将陈水扁交保,可能有胁迫证人之虞,要求合议庭继续羁押陈水扁。
台检方特侦组12日起诉陈水扁,并移审法院。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,认为陈水扁侦查中均到庭,且身为卸任“元首”,应无逃亡之虞,予以当庭释放,并限制出境、出海、住居。
据“中央社”报道,虽然检方认为陈水扁涉犯最轻本刑5年以上重罪,且掌握其它证人相关不法事证,可能影响其它证人日后证言,也可能影响日后有裁判上一罪的犯罪事实调查,况且陈水扁所犯的犯罪所得金额庞大、恶性重大,符合串证、重罪等羁押事由。
但法院裁定书指出,检方所指裁判上一罪的事实为何及此部分相关证人为何人,均未显现于起诉书及相关卷证上,检方在法院审理时也未具体说明,所以难以认定陈水扁有继续羁押事由。
裁定书表示,据台湾相关法律规定,具保的前提要件为“被告有逃亡之虞”,具保作为羁押的替代处分,尚且必须以被告有“逃匿之可能”,则羁押作为最后保全手段,当然要有被告有“逃亡之虞”为前提。
裁定书说,依检方所述羁押理由,看不出被告有逃亡之虞,检方也未释明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性,法院依陈水扁以往于侦查中均遵守日期到场等情,且被告身为卸任“元首”身分,认为并无逃亡之虞,并无羁押必要。
裁定书指出,法院审酌目前本案情节、诉讼进行的程度、被告为卸任“总统”身分等情况,以及被告于庭讯时已就起诉事实及相关事实逐一表示意见,认为以限制住居、限制出境、限制出海及被告于审判中应遵期到庭,即足以担保本案后续审理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位来访者! 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