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今年12月19日零时起, 将汽油零售价每升下调0.91元, 柴油零售价每升下调1.08元。
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《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》。 通知指出,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, 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, 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, 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, 公平社会负担, 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, 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, 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, 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。
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, 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、航道养护费、公路运输管理费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、水路运输管理费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, 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;同时, 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.8元, 即由每升0.2元提高到1元;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.7元, 即由每升0.1元提高到0.8元;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。
国务院同时决定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, 理顺成品油价格。 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的间接接轨, 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, 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、税收、流动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。 成品油价格调整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, 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;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, 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。
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, 结合近期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回落的情况,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, 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将汽油出厂价格由每吨6480元调整为5580元, 每吨降低900元;柴油出厂价格由每吨6070元调整为4970元, 每吨降低1100元;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由每吨7450元调整为5050元, 每吨降低2400元。 上述成品油价格调整已含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因素, 2009年1月1日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方案时, 国内成品油价格水平不提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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